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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王雪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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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0111民切610


原告:A,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中某镇某村


法定代理人:A,男,19861114日出生,灵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中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娇,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露,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中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娇,天津述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A诉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日立案后,因被告C下落不明,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C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8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娇、被告C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921

201932的抚举费:2.诉龄费由被告承,的做信记实厘出:A与那A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子。2016921目,A与C协识高烯变更

原告出A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离10月再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原告即将升小学,结婚至被告共同承担各项开销,故诉至费院,望判如所请C: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与事笑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1.原告现与被告共同生活,王军无权代表原告起诉被告。2.2016921日原被告协与被试议离婚,双方基于折迁及孩子上学问题约定孩子由A抚原告养,但是对于此条A与被告没有挑行,孩子一直和被告告共同生活,离婚至201810月前原被告及A共同生活,后共同抚养原告,201810月至2019119日原告与被证告共同生活,A未支付抚养费。2019119日至2019高年522日间孩子被A母亲控制,导致被告无法抚养原告,2019522日被告将原告接到自己身边与其共同生活至今,A未支付任何费用。A还檀自将被告光大银行卡中低保及村内福利领走,被告保留诉讼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女,2016926日原告之父A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随其父共同生活,201810月至20191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2019522日至今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主张自20169月离婚至201810月原被告与A共同生活,原告法定代理人A认可被告有时回其住处居住,2017年秋天住了两个月,2018年一周基本上2-3天在家。被告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微信转账记承,打车记录,跳出所均问笔永

原开庭名录等证据。根银被告提供的双方在西青区法院中北法.庭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的开庭笔录中,被告降诉其201610月再婚,20172月离婚。坡告与案外人201610

结婚至20172月高婚期何原告与被告生活、但末提供证,上述事实,有当中人陈述及书证子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際告法定代理入

与被告离婚后双方是否仍然共同生活、生活多久、在此期同原告是否与被告单独共同生活,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高婚后双方陆续生活在一起,具体生活多久,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与案外人201610月结婚至20172月离期阿被告主张原告与其共同生活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该期间原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20191月至2019522日原告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原告法定代理人认可201810月至20191月原告随被告生活,20195月至今原告随被告生活,根据双方离婚后的混乱生活关系、原告现实际生活情况考虑,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支付自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至2019522日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子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子全部诉讼请求更理650元全部出原告负担不本,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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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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