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娇律师亲办案例
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王雪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4
浏览量:51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津民中18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C,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某路1号数,现住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

3-3-402号被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入):C,女,某年822出生,汉族,中铁电气伈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泰兴路泰兴公寓1号楼2501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新东方家园3-3-402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C,男,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中铁B电气研究院有限公同副总工程师,住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3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某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娇,天津宝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C因与被申请人C,孙才勤抚养费纠纷案,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02民终792号民事载定,向本院中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C中请再审称,A虽为再审中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还是再审中请人的母亲,有与孙才勤共同承担抚育费的责任被列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同为被告,其监护人的职贲在案件审理中应子以回。再审中请人外公王关云具有监护资格,可以成为再审中请人在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但不具有长久性,并非要取消A的监护人资格,无须为了诉讼而通过法律程序更换监护人、王关云作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法定代理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再审中请人不具有自理能力・其父母有固定收入,要求父母支付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中请再审A答称,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中请孙才勤答辯称、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中

请,维持二审裁定。本案再审申请人C智力残疾,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委托王关云为其代理人的能力.2016年孙才勤起诉A要求变更孙球辉的护人,天津市河东区入民法院(2016)0102民特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孙才勤的诉讼请求,C的监护人仍为C,王关云未经合法程序变更为监护人,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王关云年龄较大,开庭时因住院不能出庭,也说明其不具备监护能力,本案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C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二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以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業一审审理期问孙才勤起诉C要求变更补的监护人,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决回了孙才的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C的监护人现在仍为其母C,并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因此王关云不能作为孙辉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审裁定并无不要综上,孙琮浑的再审中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哉定如下驳回孙瑸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笑

代理率判员曹

代理审判员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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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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