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大病医疗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需要另外支付医疗费用?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永远不需支付抚养费?
案件简介:
夏某和颜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夏某抚养,颜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孩子与夏某共同生活,生活期间,孩子患病,几年期间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夏某再婚并又育有一子,因生活困难,全家享受低保。颜某未支付过医疗费和抚养费,双方就此协商未果,夏某以孩子名义起诉颜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医疗费诉请和大部分抚养费诉请。
王雪娇律师办案小结: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本案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但此约定不影响在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及身体产生疾病的前提下向对方主张权力。《婚姻法》三十七条约定的是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而大病并非是在抚养费用中,如发生需另行支付。综上,大病医疗费用需另行支付,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并不是永远都不需要支付抚养费。